NORIKA ODA

文章

靠員工加班撐起來的績效

在台灣,責任制是屬於報備制度,意味著企業要採用責任制必須先跟勞工局申請報備,不是所有的職務都適用,但問題在於,解釋責任制的法條充滿了許多灰色地帶。

勞基法84條之一內容提到: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光是從法條來看,需要以書面約定為原則,同時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有多少談論責任制的企業真的敢拿出面來與員工簽訂?再者是大多責任制的企業本身根本不會談及福祉,簡單的來說既然選擇壓榨員工了,那又何來的福利可言?

所以在台灣型成了相當奇怪的現象,那就是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的特殊現象。當然責任制在於彼此對於工作認定範圍是否有無相對拘束力,比方說採用純責任制,是否真能讓員工在自己想要的時間上班,同時又讓員工在每周法定工時內完成後離開,這些都考驗著內部管理的能力。

如果一家公司的績效是必需要員工不斷透過加班才能夠有所增長的話,那這公司經營管理與營運上肯定有相當程度的問題,才會造成上班必須員工準時,下班必需要員工超時,然後卻付不出多餘的回饋、福利給員工。

下一篇

上一篇(較新):專注、專注再專注

延伸閱讀・職場工作術

回到「職場工作術」 回到「專業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