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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田紀香與哆奇玩具:事件說明與不起訴處分

2023 年 2 月起,哆奇玩具停業,消費者已付款的訂單無法出貨,部分消費者提出告訴。以下是織田紀香的道歉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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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道歉

在繼續說任何接下來的話,我想跟所有曾跟我們買過玩具的人而導致被欠款一事,鄭重說聲道歉。對不起,造成你們的困擾,我餘生有能力再站起來,一定會償還這些債務,積極面對問題。
……終於在歷經漫長的時間過後,獲得不起訴,可以讓人生繼續往前。……在看到信件的當下,大哭了一場。
在此,真心向每一位消費者說聲對不起,致上最高的歉意,我們公司沒有經營好,沒能挺過市場競爭般的現實與疫情帶來的衝擊,無法正常營運下去,收了款卻無力繼續維持公司營運,導致最終走向停業一途,我再一次的跟各位說聲對不起,收了款卻出不了貨,完全就是我們的錯,尤其我身為負責人,沒有把公司帶往賺錢的路上,難辭其咎。
對不起,我們沒有做到消費者期待,還惹出了許多麻煩,對於每一位欠款的消費者,衷心期盼在我有生之年,能夠一筆一筆的逐漸還掉,至此,身為一位經營者,我沒能將團隊帶往更好更穩的地方發展,從而影響了公司,是我能力有限,急需改進之處。
最後,謝謝陳建佑律師這段時間的陪伴,還有檢察官耐心的在偵查庭上偵辦此案件。能獲得不起訴,實則不幸中的大幸,往後人生我會謹記著此教訓,絕不再犯同樣的錯誤,我會扛著這個錯誤的重擔,在往後人生旅途上,無時無刻警惕著自己,盼能夠經此次的教訓與學習之後,成為一個對社會起正面作用的人。
謝謝,對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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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結果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於民國 113 年 5 月 10 日,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10 款為不起訴處分。處分書理由寫道:

被告在停業後,確實持續辦理消費者退款,並陸續與附表所示之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和解
是本件實屬民事消費糾紛
應認其犯罪嫌疑尚有不足

告訴人聲請再議,原檢察官認再議之聲請無理由,於民國 113 年 6 月 17 日函送臺灣高等檢察署。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其後經法院駁回,不起訴處分確定,案件已結束。同案其後的告訴,也都獲得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書結論頁照片,文字:……哆奇玩具Dokii-預購玩具第一站」臉書公告附卷可證,是被告在停業後,確實持續辦理消費者退款,並陸續與附表所示之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和解,有附表所示告訴人提出之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及被告與告訴人(已遮蔽)立具之和解書在卷可查。綜上,益徵被告主觀上無不法所有意圖,是本件實屬民事消費糾紛,尚難僅因商品遲延交付及退款進度不符告訴人等之期待,及嗣後暫無資力返還其餘告訴人之款項,即遽認被告於交易之始即有詐欺及背信之犯意,而據以該等罪責相繩之。(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上開犯行,揆諸前揭法條說明及判決意旨,應認其犯罪嫌疑尚有不足。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檢察官(已遮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接受本件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已遮蔽) 附表:編號、告訴人、交易日期、交易金額(新臺幣)、有無調解或和解(其餘未完整入鏡或已遮蔽)
不起訴處分書結論頁(民國 113 年 5 月 10 日),已遮蔽個人資料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函照片,文字: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函 受文者:陳禾穎 君 附件:如文 主旨:檢陳被告陳禾穎詐欺等案再議卷狀等件,請鑒核。說明:一、本署(已遮蔽)號被告陳禾穎詐欺等案,業經偵查終結,予以不起訴處分。茲據告訴人(已遮蔽)於法定期間具狀聲請再議,經原檢察官初步審核,認再議之聲請無理由。二、檢陳原卷4宗(已遮蔽)、聲請狀1份、(模糊不清)聲請再議意見書1份、不起訴處分書正本3份及光碟片3片。三、本案聯絡人:賢股書記官,電話:(已遮蔽)。正本:臺灣高等檢察署 副本:(已遮蔽)、陳禾穎 君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函(民國 113 年 6 月 17 日),已遮蔽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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哆奇玩具的故事線

89 篇

哆奇玩具營運期間與停業之後的貼文,共 89 篇,依主題分成 7 章,章內依發文日期由舊到新。每一篇文章頁的頂端都連回本頁。

第 1 章 為什麼做哆奇(8 篇)

第 2 章 一步一步做起來(22 篇)

第 3 章 第一年到第二年(12 篇)

第 4 章 虎爺:台灣文創自製與群募(25 篇)

第 5 章 虎爺品質事件與補償(5 篇)

第 6 章 繼續做下去:新品、實體店(13 篇)

第 7 章 停業之後:道歉與承擔(4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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